近期香港立法會正在審議《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》。這法案源於幾年前一件令人髮指的案件,一對父母虐待自己的小女兒至死。父母已經被裁定終身監禁,而女被告的母親也被定罪,因為她明明看見虐兒事件,卻泯滅良心而不去舉報,結果同被判刑。於是,政府建議立法強制舉報虐兒個案,旁人不得當沒有其事。
這件事令人想起「律法是叫人知罪」,羅馬書七章七節上:「那麼,我們可以說什麼呢?律法是罪嗎?絕對不是!不過,若不是因律法,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。」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道自己犯罪,就好像虐兒個案的旁觀者。雖然俗語說:「事不關己,己不勞心」,然而,面對良心的責備,卻可以因為沒有法律的規定而無動於衷;有了法律,就沒有辦法不去行動了。這樣,我們也可以想像,其實世間上有很多沒有寫在法律的上的罪行,人們依然淹沒自己良心地去不斷犯罪,只是因為法律上沒有說明這是罪,所以任意忘為。
所以保羅也說:「我們知道,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。」(參加 2:16)。我們得救不能靠律法,只能靠因信稱義,這全是上帝的恩典,但與此同時,我們不要輕視律法,反而要晝夜思想,因為我們也需要被提醒,反省自己是否也曾陷入罪的陷阱裏,從而醒覺。(詩一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