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你願為神放下所愛?」倫國平牧師講、 林日麗姊妹記(2024年8月25日)

經文:馬可福音10:17-22

耶穌基督傳道時遇到一位年輕並有很多財富的官。可10:17,「耶穌出來行路的時候,有一個人跑來,跪在祂面前,問祂說:良善的夫子,我當做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?」他形容耶穌為良善的夫子,另外他受到宗教行為的影響,認為要做一些善事才可以得永生。耶穌回答他「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?除了上帝一位之外,再沒有良善的。」(可10:18) 宗教導人向善,這人以為做了好事就可以當良善的人,但耶穌講世上沒有一個義人,故改正他的觀念。

接著,耶穌講「誡命你是曉得的:不可殺人;不可姦淫;不可偷盜;不可作假見證;不可虧負人;當孝敬父母。」(可10:19) 十誡分了兩個部分:第一至四條誡命是關於人與上帝的關係,第五至十條誡命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要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主─你的上帝」(可12:30),並要愛人。耶穌說了第六、七、八、九條誡命,最後加了當孝敬父母的誡命。很多宗教都有類似的教導,有些基督徒以為遵守了這些上帝就很開心。可10:20,這位官對耶穌說「夫子,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。」這又是一個宗教的行為,他表示已做了這些,也不能得到永生嗎?

可10:21-22,「耶穌看著他,就愛他,對他說:你還缺少一件:去變賣你所有的,分給窮人,就必有財寶在天上;你還要來跟從我。他聽見這話,臉上就變了色,憂憂愁愁的走了,因為他的產業很多。」耶穌一開始鼓勵他,指他有財寶在天上,但這人在地上有很多產業,故聽不進耶穌給他的指導。雖這人有很多財產,但心中空虛,故請耶穌給指引,耶穌一句就指正他的問題。因他放不下太多事,只要願意放下,就有機會得到豐盛的生活,但他根本做不到。耶穌還沒有提到十誡的最後一條,不可貪,貪財是萬惡之根,但這人沒有遵守這條誡命。耶穌也沒有提及第一至四條誡命,如遵守不到第十條誡命,那也不能愛上帝。 耶穌讓我們放下一切才有生命,把所有交託給上帝,在祂沒有難成的事。我年輕時為了到美國讀碩士,不斷努力賺錢,並成功獲得美國一所大學錄取。後來申請簽證時需要見美國領事,當中有很多憂慮,後來醒覺這件事一直以來是靠自己,沒有尋求上帝,故那時立即跟上禱告,把一切交給上帝,最後簽證成功獲批。但可惜的是這位官不明白耶穌,給自己的產業拖累。門徒很擔心是甚麼人才能得救,耶穌回答「在人是不能,在上帝卻不然,因為上帝凡事都能。」(可10:27) 耶穌非常看重我們在祂面前喜樂的樣子,祂來到這個世界是把喜樂帶給我們,信靠的人就有平安,在主裡常常有喜樂。我們要看重的不是地上的產業,是天上的財寶。「人若賺得全世界,賠上自己的生命,有什麼益處呢?」(太16:26) 感謝上帝的提醒,今天可以把憂愁的攔阻之事交給上帝,還有我們要愛上帝和人